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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217号)
  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手续费比例:2%
  三、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217号)
  项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手续费比例: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委托代收税款按2%付给手续费。
  四、资源税
  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79]153号)
  项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即法定扣缴税款)2%;代征5%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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