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项目及手续费比例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经与市地税局协商,现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项目及手续费比例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79]153号)、《
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217号)
项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 条例第
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的,其应纳税款由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即法定扣缴税款)2%代征5%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