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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项目及手续费比例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经与市地税局协商,现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项目及手续费比例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79]153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217号)
  项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的,其应纳税款由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手续费比例:代扣代收(即法定扣缴税款)2%代征5%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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