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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
 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预[2002]138号)


市地税直属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地税局,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中心支库、各支金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手续费的管理,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三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三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时间。
  从2002年1月1日起,“三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三代”手续费退库。
  二、“三代”手续费项目及比例。
  实行“三代”手续费的项目包括:法律、法规、条例、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文件中规定的“三代”手续费项目。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自行实施的“三代”行为不予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最高不得超过5‰(详见附件一)
  三、“三代”手续费的承担及预算管理。
  (一)市地税直属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机关和财政机关征收区县(自治县、市)级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区县(自治县、市)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而支付的“三代”手续费,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全额承担;市地税直属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机关和财政机关征收市与区县(自治县、市)共享收入而支付的“三代”手续费,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各自分享的比例分别承担;地税机关征收市级固定收入而支付的“三代”手续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市地税直属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三代”手续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应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垫付,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通过预算支出安排给市地税局后,由市地税局拨付市地税直属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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