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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十、加强对煤矿维简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提足、使用维简费的煤炭企业,煤炭管理部门要责令其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一律停止生产。
  十一、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按《重庆市劳动安全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1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按《重庆市劳动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靠上限进行经济处罚。
  责任单位属乡镇煤矿的,停产整顿1个月,属无证非法矿发生的事故,给予分管乡镇长记过处分。
  (二)发生1次死亡3—5人重大责任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按《重庆市劳动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靠上限进行经济处罚。
  责任单位属乡镇煤矿的,停产整顿3个月或依法关闭,事故所在的乡镇的煤矿停产整顿10天,区县所辖其它乡镇煤矿是否停产整顿由区县政府决定。责任单位属国有煤矿的停产整顿直至整顿验收合格。
  (三)发生1次死亡6—9人重大责任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按《重庆市劳动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最上限进行经济处罚。
  责任单位属乡镇煤矿的,应依法予以关闭,事故所在的乡镇的煤矿停产整顿1个月,区县所辖其它乡镇煤矿停产整顿10天。责任单位属国有煤矿的,停产整顿直至整顿验收合格。
  (四)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按《重庆市劳动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最上限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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