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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渝府发[2002]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煤矿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重特大事故连续发生,各类伤亡事故大幅度上升。特别是个别区县已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非法开采,酿成几起重大瓦斯事故。今年1—6月全市共发生煤矿安全事故155起,死亡233人(其中:瓦斯事故占死亡人数的41.81%、顶板事故占死亡人数的43.96%),比去年同期增加43.21%,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针对严峻的安全形势,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煤炭企业要立即行动起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2]17号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煤矿安全生产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切实搞好安全生产。
  市煤炭管理部门对市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对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不论归口在哪个部门、何种名称)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法私挖滥采进行监管。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办事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依法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书面通报,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配合其查处煤矿安全事故,并督促事故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国有大矿要严格按照国办发明电[2002]17号文中“四个一律”的要求,落实措施认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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