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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对本辖区、本行业的纠风工作和行风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本辖区、本行业发生的不正之风及下属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不正之风行为进行纠正。
  (四)支持、配合政府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五、各级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对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下一级政府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考试。考核工作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检查考核工作采取重点抽查、明察暗访和年终对主要指标考核的办法进行。
  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纠风办负责对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实施纠风工作责任追究制。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上报虚假情况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或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二)对因不正之风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要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三)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直至责令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辞职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免职。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生不正之风行为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检查、调查人员或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六)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做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不正之风问题的,对主要领导人和负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追究纪律责任。
  具有上述六项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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