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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2002]41号 2002年7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以下简称纠风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对纠风工作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风工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为西部大开发和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检查纠正工作力度,确保纠风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推进行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
  二、纠风工作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安排部署,部门各负其责,纠风办(或行使纠风工作职能的监察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把纠风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安排部署,统一贯彻落实,统一检查考核。
  三、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各自工作分工,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对纠风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一)组织领导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以下简称本辖区、本行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本辖区、本行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安排,制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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