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略)
附件7:
审批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企业所得税)(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DS001—1—9—2002(北京行审A类地税001号—1子项—9细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0号)
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程序和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96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纳税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认证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的申请书(样式附后)(依据京地税企[2001]396号第一条第二款);
2、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表样附后)(依据同上);
3、从业人员花名册(表样附后)(依据同上);
4、进京申请表复印件(依据同上);
5、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依据同上);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
7、税务登记复印件(依据同上);
对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的同时需提供区县双拥办公室核实后的审核意见(依据同上)。
标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职责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科(相关科室)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纳税人《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在《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注明受理时间,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纳税人,同时报备初审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企业开办后,凡安置进京后首次就业原在外为干部、工人或无业的随军家属达60%以上(含60%)的,可以享受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的免税政策(依据京地税企[2001]39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点)。
本岗位职责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科(相关科室)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在《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和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回纳税人,同时报备审核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科(相关科室)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在《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上加盖“年检认证专用章”后,将申请材料和《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与初审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在《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含审定后盖章时间)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行政审批项目流程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复审人员,复审人员在《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中加盖“年检认证专用章”。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复审人员拟定《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六、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纳税人办事结果;
2、留存《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认证材料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纳税人领取申请材料和《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
3、对不予批准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
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附:1、《申请认证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的申请书》
2、《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认证登记表》
3、《从业人员花名册》(略)
附1: 申请认证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申请书格式及要点
抬头:市、区、县地税部门
内容:介绍申请单位的开办时间、组织形式、从业人员及构成情况、安置随军家属人员比例等情况
依据: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0号)和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