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限:2个工作日
附:《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略)
附件6:
审批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企业所得税)(福利企业减免税)(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DS001-1-8-2002(北京行审A类地税001号-1子项-8细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82号);
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批和福利企业年检问题的通知》(京民工生字〔1995〕3号);
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4〕5号);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的问题》(京地税企〔1998〕295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纳税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减免税报告《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样式附后)(依据京地税企〔1997〕582号第三条第一款);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
3、税务登记复印件(依据同上);
4、《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依据京民工生字〔1995〕3号第一条第五款)。
标准: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纳税人《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注明受理时间,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纳税人,同时报备初审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对民政部门、残联、街道、乡镇非中途转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包括工业生产企业、工业加工企业、工业修理、修配企业),服务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及智残、弱视)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九款、京地税企〔1994〕5号第一条、第二条、京地税企〔1998〕295号第二条第二款)。
本岗位职责人:主管税务所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中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和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同时报备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科(相关科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将申请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与初审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含审定后拟办文件时间)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科(相关科室)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税务机关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所得税科(相关科室)拟文件批复。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所得税科(相关科室)拟定《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
六、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纳税人办事结果;
2、留存归档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文件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纳税人领取批复文件。
3、对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4、对不予批准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