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8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93号)
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财税字〔1995〕261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纳税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减免税报告即《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表样附后)(依据京地税企〔1997〕582号文件第三条);
2、校办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资料(依据同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上);
4、税务登记复印件(依据同上)。
标准: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纳税人《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注明受理时间,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纳税人,同时报备初审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财税字〔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八款)。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财税)字〔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八款)。
4、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财税字〔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八款)。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予以认证: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5、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和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学校(财税字〔94〕001号文件第一条第八款)。
6、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所说的党校办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财税字〔1995〕93号文件第二条)。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税务所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和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同时报备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科(相关科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将申请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与初审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含审定后拟办文件时间)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科(相关科室)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税务机关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所得税科(相关科室)拟文件批复。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所得税科(相关科室)拟定《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
六、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纳税人办事结果;
2、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税务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材料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纳税人领取批复文件。
3、对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4、对不予批准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