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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失效]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市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若干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594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8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纳税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减免税报告即《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表样附后)(依据京地税企〔1997〕582号第三条);
  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确认名单(市规发〔2001〕859号);
  3、转制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京地税企〔1997〕582号文件第三条);
  4、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依据同上);
  5、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还需提供改制后企业的公司章程等,以确认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以此为依据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依据京地税企〔2001〕594号)。
  标准: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纳税人《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注明受理时间,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纳税人,同时报备初审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税务所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和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同时报备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科(相关科室)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与初审人员的意见转复审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含审定后拟办文件时间)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科(相关科室)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对符合标准的,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税务机关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所得税科(相关科室)拟文件批复。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转所得税科(相关科室)拟定《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
  六、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纳税人办事结果;
  2、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主情税务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材料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纳税人领取批复文件。
  3、对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4、对不予批准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申请材料留存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附:《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略)

  附件5:
  审批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企业所得税)(校办企业减免税)(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DS001-1-6-2002(北京行审A类地税001号-1子项-6细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校办企业认证和年检工作办法》(京教产〔1998〕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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