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项目。支持重点企业实施牵动性、示范性的重大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3.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证券市场、风险投资资金、民营资本、担保资金及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在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控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足折旧。折旧资金的85%应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工业企业上市融资和配股融资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改造投入。鼓励非工业上市企业融资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和参与传统工业的改造。
4.有效使用土地转让收入。进一步贯彻执行本市污染扰民工业企业搬迁政策,通过土地置换筹集资金。搬迁企业用于技术进步的资金投入,不得低于转让资金总额的70%。控股公司集中使用的行业调整资金必须用于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项目。
5.加快对外开放进程。鼓励跨国公司等外资企业以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投资北京工业,可采取独资、合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对重大项目,政府可采取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重点企业在国外投资建设制造业基地和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建立出口型产品生产基地。
三、营造企业技术进步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政府对企业技术进步的引导职能。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规范指导各类投资主体技术改造投融资活动。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规划、政策和信息引导功能。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工业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规划、鼓励发展的产业和技术导向目录以及限制、淘汰的行业和产品目录。
(二)简化审批程序,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凡是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市场需求,用自有资金实施的鼓励发展的产业和技术领域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备案制管理。
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在企业自行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全市技术改造项目库,在符合国家现行审批权限的前提下,入库项目视同立项,可享受国家公布的有关技术改造优惠政策。国家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并充分利用现代办公手段,推进网上审批。重点企业集团编制的技术改造中长期项目规划,经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进行一次性审核后,即可自行组织分期实施。
(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的建设,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发挥其在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招标、咨询、评估、项目监理等功能,使其树立信誉为本的宗旨,为企业技术改造决策提供科学和诚信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