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关于搞好村务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日)废止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全市性
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16日 深民法[200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中共深圳市委农村基层组织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委党风和廉政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搞好村务公开的若干意见
(1998年4月16日 深民基[1998]3号)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全面推行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行依法治村,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促进我市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村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村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指导方针,以法律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围绕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生产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实行村务、政务、财务公开,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力求实效,让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农村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和政治经济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