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包括秘书、联络、财务等,它的设立应根据社会团体规模大小和实际需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指各类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等,它的设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实体机构是指社团为了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需要而依法建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益事业实体和经济实体。注2(注2:此条原文为:社会团体的实体机构是指社团为了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需要而建立的公益事业实体和经济实体。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咨询实体、学校(培训中心)、研究院(所)以及各类公司、企业等。但是,这些实体的建立,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如经营性实体要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学校要经过教育部门审批,办刊物和出版社要经过新闻出版部门审批等等。)
(二)社会团体一般不得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包括会址以外的办事处和联络处等。但确因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的,需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批准,经同意后方可设置。并持社会团体派出机构设置批准书,到所在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全市性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在区、各部、委、办、局层层设立学会、研究会、协会、分会等同类组织或二级组织,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设立的除外。
(四)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应依照总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业务活动,并由总会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一)社会团体可设会长(理事长)一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二)社会团体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并规定任职期限,其职权依章程规定。负责人的人数应为单数。
(三)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注3(注3:此条原文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会长(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四)依照国办发〔1994〕59号文件规定,社会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由政府部门领导兼任。如确需由有关部门领导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