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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全市性
 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16日 深民法[2002]4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定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
         1995年5月5日 深民字[1995]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确保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区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社团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有条件的可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四)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五)防止财产物资流失,确保财产物资完整和安全。注1(注1:此条原文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社团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目,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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