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五)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进行督导;
(六)参与组织协调专项教育评估工作;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设立督学和特聘督学。
督学由县以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提名,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命并颁发督学证。
特聘督学由县以上财政、计划、人事、监察等行政部门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推荐,经同级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聘任并颁发特聘督学证。
督学和特聘督学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的,经办理连任的批准手续,可以连任。因工作调动或者身体、年龄等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应当办理免职或者解聘手续。
第八条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
(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敢说真话,办事公正;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职称和教育工作经历:
1.省督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10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2.地(州、市)督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8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3.县(市、区)督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7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特聘督学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其中,教育工作经历的年限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督学(以下包括特聘督学)应当在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下,认真履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
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十条 督学在执行公务时,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督学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