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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
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2年5月30日 粤府办[2002]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下列步骤健全和规范各级有形建筑市场
(一)6月份开展宣传动员和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贯彻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联合召开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7月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人、财、物进行脱钩,确保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三)8月15日前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计委(计划局)、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辖区内市(区)县有形建筑市场脱钩情况和职能分离落实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及工程招标投标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于8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计委、监察厅。
(四)8月底省建设厅、计委、监察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省及21个地级以上市、顺德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进行全省通报并分别报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将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落到实处
(一) 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制
各级建设、计划、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做好宣传动员,组织检查到位,并及时协调脱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关于有形建筑市场的脱钩方案,建立层层责任制,并将工作落实到责任人,各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抓好此项工作。
(二) 认真组织、部署,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1、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各级建设、计划、监察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履行职责,按国办发(2002)21号规定,明确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项目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此项工作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