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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公布中介机构的行业平均成本,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中介机构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二)批准收费的法规依据或有效文件;
  (三)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或中介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中介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标准要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听证,未实行听证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批中介收费必须公开审批程序、审批内容、审批时限,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管理权限,应按国家和省定价目录执行,不得擅自越权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按《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可申请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协调处理,也可依据《合同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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