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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的服务上,中介机构不得对不同的委托人和当事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质量规范的,不得全额收取相应的费用。
  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服务实施收费。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必须以机构名义收费,办事人员不得私下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收费。
  中介机构不得借助国家机关的行政职能,强行或变相强制委托人和当事人接受服务并实施收费。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以协调本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处理本行业的价格争议。但不得以协调为理由制定限制行业价格竞争的行业收费标准或办法,固定或操纵价格,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和中介机构的自主定价权利,也不得任意修改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或规定,限制行业竞争。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加强监管,对中介机构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应及时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违法收费行为实施处罚时,应予配合。

第四章 政府定价程序

  第二十条 列入价格定价目录的服务项目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中介机构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机构成立批准文件;
  (二)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收费标准的报告;
  (三)成本资料,尚未开展服务的收费项目应提交成本测算资料;
  (四)收费项目的收入测算材料,并附计算办法和依据;
  (五)调整收费的须附调整理由并提交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机构必须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及成本资料、收入状况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中介机构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此前可委托行业协会提出前期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加强成本监测,建立并完善成本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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