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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定价目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分工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价格监测,指导中介机构做好定价工作,维护价格秩序、促进价格竞争。
  第九条 对于定价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如需要纳入省中介服务定价目录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办理。

第三章 收费行为规范

  第十条 中介机构实施收费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或调整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
  (三)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范围及收费标准提出调整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以及行业协会侵犯其合法收费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二)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其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三)执行政府的价格宏观调控措施;
  (四)提供有关经营成本、收费的真实资料;
  (五)提供收费的合法凭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实施收费不得拒绝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可在签订合同时收取定金,中介机构或委托人要求中止或变更委托内容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合同法》解决。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质量规范。属市场调节价的应标明为市场调节价;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公布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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