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2年7月4日 粤价[2002]21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23号)中有关“《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特制定《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实施收费的中介机构,应依法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经营范围;或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中介协会批准,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执业资格,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
个体经纪人从事中介服务参照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国家规定或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国家规定和行业服务标准;无行业服务标准的,应遵循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或行业通行的惯例。
第五条 中介服务收费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不纳入行政许可范围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收费项目以国家和省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 收费管理权限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制定省中介服务收费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制定分工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