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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地方电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广电集团
 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地方电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2日 粤价[2002]216号)


各市物价局、直属供电分公司,顺德市物价局:
  根据我局《关于降低农村住宅电价等问题的紧急通知》(粤价〔2001〕337号)和《关于调整省网电电价的通知》(粤价〔2002〕146号)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取消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代售)地方火电收取的核电价差。5月1日,省网销售电价总水平又降低8分/千瓦时,由57分/千瓦时调整为49分/千瓦时。为规范管理,现将电价调整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电应得售电收入计算公式调整为:
  地方电应得售电收入=总售电收入--省网电售电收入--基本电费收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原电力建设费收入--地方电分摊的50万输变电供电费用--农电提成额--省集资办利息差--地方电供电成本--地方电增值税的附加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同网同价收入--一户一表改造费用--地方电售电利润
  同网同价收入和一户一表改造费专款专用,没有收取的地方不扣减。省集资办电本息还清后不再扣减省集资办电利息差。
  上述各项全按不含税价计算。
  二、2002年收购价的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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