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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2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
 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告
 (2002年8月26日 深交通[2002]14号)


  为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广东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都应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现将实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范围和类别
  (一)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包括驾驶以下营运车类型的驾驶员:大、中、小型客车,出租小汽车(但我市公共中、小型客车及出租小汽车的从业资格管理仍按特区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二)从事营业性普通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包括驾驶以下营运车的驾驶员:汽车列车、集装箱车、普通货车、农用运输车及其它运输车辆;
  (三)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包括驾驶以下营运车的驾驶员:压力槽罐车及其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二、核发、换发及经考试合格发放从业资格证的范围和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免予培训和考试,可直接核发或换发从业资格证:
  1.工作成绩突出,安全行车记录良好,曾获得本市(或省)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营运车驾驶员;
  2.199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驾驶证并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三年以上,从业期间无重大责任事故和不良记录的营运驾驶员(大客车、汽车列车除外);
  3.在我市已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上岗证、准许证的营运驾驶员(属于危险货物运输类的除外)。
  (二)在我市已经过危险货物运输岗位培训并持有有效上岗证、准许证,申请换发危险货物运输类从业资格证的营运驾驶员免予培训,但需经过考试合格方予换发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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