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相互交叉兼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监事会成员必要时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
(一) 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对董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 每季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二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并登记造册,依法向区农经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领取资产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本社继续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