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附件 杭州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与运作,维护本社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___________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址设在杭州市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社由_______镇、乡(街道)原________村经济合作社改造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均属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六条 本社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 原村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资产,按照杭政办〔1999〕8号文件确定的办法和标准量化到本社股东,并颁发股权证。
第二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资格。
(一) 本社撤村建居时一次性农转非人员,为本社股东;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吸收为本社股东: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