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政部门
(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发放《致新婚朋友的一封信》(见附件4),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管理要求,并填写《结婚夫妇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
(二)每月向区、镇计生部门提供《结婚夫妇情况登记表》。
凡以前的职责规定与本职责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职责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计划生育合同》式样
2.“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式样
3.《现居住地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说明》式样
4.《致新婚朋友的一封信》式样
5.《结婚夫妇情况登记表》式样(略)
附件1: 《计划生育合同》式样
深圳市____区____ 镇(街道)
计划生育合同
编号:
甲方:____村(社区居)委会
乙方:____、____夫妻
乙方于____年____月登记结婚,于____年____月生育第___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签订如下合同:
1.甲方向乙方提供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咨询。
2.甲方指导乙方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3.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乙方自愿采取____方法进行避孕节育,每年(结扎一年内)孕情检查____次,如避孕失败导致计划外怀孕,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保证不计划外生育。
4.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对实行计划生育夫妇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乙方如违反合同,拒绝落实孕情检查、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接受计生部门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