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6日)废止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科[2002]142号 2002年9月9日)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对1998年颁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工作,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项目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项目申请人拥有该项目的知识产权或拥有知识产权的受让权;
(三)技术相对成熟,可直接转化为产业化项目或经中试后可转化为产业化项目;
(四)项目所需资金、人员、设备已基本到位;
(五)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资金和原材料来源基本落实,占用土地和消耗水电较少,无污染或虽有较少污染但有切实的环保措施等。
第四条 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对申请项目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或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第五条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