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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2002修订)[失效]

  (三)年人均总产值或预期年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以上;
  (四)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8%以上,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六)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从事重大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其产品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确有重大贡献的亦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
  (四)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五)银行贷款卡和信誉等级证明。
  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第六条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以上科技产品和技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二)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三)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四)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专利证书;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同时报送录有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内容信息的软盘一张(注明申请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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