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2]6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稽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省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稽察特派员稽察的建设项目范围是:
(一)省参与投资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国家在我省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
(五)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程序性稽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等前期工作进行稽察;
(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项目建设的投资环境进行评价,对项目效益进行后评价。
第六条 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