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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4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
 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
 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8日 深计生[2002]2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
      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 深计生[2000]8号)

各区计生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法》是我国基本法律之一,它所确立的听证程序反映了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是行政处罚程序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或减少行政处罚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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