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收(送)养的计划生育证明
(一)具有深圳户籍的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人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明表(计划生育)。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由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在收养子女证明表(计划生育)上注明婚姻、生育情况,经镇(街道)和区计生办审核后加具意见。
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养,由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在收养子女证明表(计划生育)上注明婚姻、无子女情况,经镇(街道)和区计生办审核后加具意见。
非深圳户籍的暂住人员作为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由其户籍地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镇(街道)和区计生办加具意见。
(二)在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时,收养人应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单位证明,夫妻共同收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收养人有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另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单据或罚款单据、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时还应提供经区(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已生育的收养人应与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注1(注1:此条原文为:除不孕症患者收养、未婚或已婚未育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外,其他收养的收养人应与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向户籍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单位证明、送养子女出生证,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还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单据或罚款单据、落实节育措施证明。送养人应与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三)收养子女证明表(计划生育)一式二份,一份交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民政部门,一份作为存根由区计生办保留。区计生办每季度将证明存根反馈给镇(街道)计生办。
(四)计生部门应在收养人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计生证明,镇(街道)计生办还应及时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在送养人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凡符合条件但办事人员故意推托延误,未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证明或签订保证书的,将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如再出现类似情况,将给予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收养子女证明表(计划生育)自区计生部门出具之日起半年内有效。注2(注2:此句为新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