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4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
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
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8日 深计生[2002]2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在计划
生育工作中贯彻执行《
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意见
(2000年1月31日 深计生[2000]5号)
各区计生办(局)、镇(街道)计生办: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
《收养法》),结合市民政局等单位《转发广东省民政厅 公安厅 司法厅 卫生厅 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福〔1999〕10号)精神,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现就我市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贯彻执行
《收养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计生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
《收养法》,正确理解和认识
《收养法》及配套法规,要在贯彻
收养法过程中,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