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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4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
 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
 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8日 深计生[2002]2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深圳市财政局、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贯彻《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
      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17日 深计生[1999]57号)

宝安、龙岗区计生办、财政局、计生协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粤办发〔1998〕22号)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省计划生育协会联合制定的《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全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统一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办理。各地不得改变承保单位,否则,取消市财政承担该地区的投保资金。
  二、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保险办法和保险责任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团体年金保险条款》执行。
  三、以镇为单位,由镇计生办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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