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反
《条例》或
《办法》的事实。
(三)调查取证通常采用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性资料的方法,询问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应注重收集以下方面的材料: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户口性质、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复印件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收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及违法事实等有关证明材料。)
2.双方是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
4.生育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孩次等;
5.出具假证明、藏匿、虚报、瞒报等违反
《条例》或
《办法》的事实证据材料;
6.对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笔录;
7.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承办部门对应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
《条例》或
《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告知听证权
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笔录。
四、处罚主体
对违反
《办法》第
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对发现违反
《条例》第
四十八条、
《办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的,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