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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的决定

  (一)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性资料(如户口簿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育龄妇女卡复印件、结婚证书复印件等)
  (四)计划外怀孕期间有关部门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笔录
  (五)询问当事人笔录
  (六)询问证人笔录
  (七)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
  (八)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九)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征收社会抚养费送达回证
  (十一)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十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
  (十三)法院裁定书
  (十四)收费票据(复印件)
  (十五)结案报告

         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做如下规定:
  一、收案立案
  收案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发现了个人或单位违反《条例》《办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如果无处罚权,则移送给有处罚权的机关。)
  立案是指行政机关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即为立案。主管领导签署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调查取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
  (一)立案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照《条例》《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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