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复印件或医院病案证明材料;
7.当事人自我检查材料或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记明非婚生育的时间、地点及本人的认识等情况;
8.询问证人及其他证明材料。
(五)对非法收养他人子女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一)1
2.双方是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已有子女的,应收集该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复印件或者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出生证复印件;
4.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主要是育龄妇女卡复印件;
5.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记明当事人年龄、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
6.询问证人笔录,要求能够证明当事人不依法收养的事实及被收养人性别、年龄、来源、非法收养时间、地点等。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如民政局、福利中心等)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取证阶段终结后,须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
三、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一)执法人员将《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审批表》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须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委托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协助执行通知书》,决定书和通知书须填写明确的字、号并加盖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
(三)作出征收决定前,经办人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申辩,并不得因此而加重征收。
(四)决定书和通知书一式二份,交当事人一份, 执法机关存档一份。
(五)注意事项:
1.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时,须写明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的具体性质,即定性要准确;
2.须写明征收标准所依据的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3.系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参照粤计生委〔1995〕045号《关于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计划外生育和违法
收养问题的复函》执行。
四、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执法机关送达当事人;
(二)送达时须填写《送达回证》;
(三)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决定书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