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取证应收集的材料:
(一)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书面证明。其中主要是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关系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
3.超生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明、户口簿的复印件或医院的病案证明材料;
4.育龄妇女的有关情况。主要是育龄妇女卡复印件;
5.当事人计划外怀孕后单位以及计生部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的笔录;
6.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说明计划外生育的孩次、生育的时间、地点及对计划外生育的认识等情况;
7.询问证人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对不够间隔生育二孩的夫妻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
1.当事人基本情况。同(一)1
2.同(一)2
3.第一个孩子和第二个孩子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指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或医院的病案证明材料;
4.5、6、7同(一)4、5、6、7
(三)(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城镇居民已婚妇女未达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农村人口已婚夫妻未达晚育年龄无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件。
注:构成该条违法事实的条件是孩子出生时,已婚妇女仍未满24周岁。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同1、(1)
(2)同1、(2)
(3)育龄妇女出生日期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出生证复印件或医院病案证明材料;
(5)同1、(5)
(6)询问当事人笔录。内容应说明计划外生育孩子的时间、地点及对计划外生育的认识等情况;
(7)询问证人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注5(注5:此条原文为: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男女双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案件。)
1.当事人基本情况。同(一)1
2.对有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已婚的书面证明。主要是结婚证书复印件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村(居)委出具的证明;
3.对无配偶的当事人,应收集能证明当事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书面证明,主要是婚姻状况证明或由单位、村(居)委出具的证明;
4.如当事人已生育过子女,则应收集能证明子女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的书面证明。主要是户口簿、出生证复印件或医院病案证明材料;
5.当事人非婚怀孕后单位及镇(街道)计生办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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