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4日)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
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
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8日 深计生[2002]2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社会抚养费(注1)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注1:文中计划外生育费一律改为社会抚养费。)
(1998年7月23日 深计生[1998]39号)
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粤计生委〔1998〕02号)、《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不断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广东省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为,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做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