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市以下外出人员需办理《证明》:注5(注5:此条原文为:深圳市范围内,户口在罗湖、福田、南山区的,离开户籍所在区到其它区暂住的育龄人员(不含工作);户籍在宝安、龙岗区的育龄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的镇,到其它区、镇暂住的(不含工作),需办理《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按要求及时验证。如未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应根据情况限期补办,限期界满仍未补办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罚。)
(一)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区户籍的育龄人员外出到宝安、龙岗区拟暂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
(二)宝安、龙岗区户籍的育龄人员外出到其它区、其它镇拟暂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
(三)深圳市户籍的育龄人员外出到其它省、市拟暂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
四、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时,不得收取合同保证金或计划生育押金(按金)。注6(注6:此条原文为: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时,收取200元合同保证金。合同期满,已婚育龄妇女如无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如数退还保证金。)
五、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到当地镇(街道)计生办交验《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计生部门应随到随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验证、收取管理费和罚款,对无证人员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告知其在限期内补办回户籍地的《证明》,限期界满后仍未补办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查环查孕对象,应按规定查环查孕。注7(注7:此条原文为:流动人员持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主动到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验证的,应随到随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验证、收取管理费和罚款;对不规范证件,可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补办,省内15天,省外30天,限期界满仍未补办的,可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六、核验《证明》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查验注8(注8:原文为:核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时,必须严格按照粤计生委〔1996〕27号文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操作规范进行查验。)查验《证明》时,一般同时对照身份证即可。必要时可要求已婚育龄妇女持证人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生育证、结扎证、上环证、查环查孕证明等),但不要求流动人口出具难以提供的证明(如集体户口本、原籍户口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