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4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
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
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8日 深计生[2002]2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
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注1
(注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997年12月8日 深计生[1997]69号)
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现将《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
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我市计生部门掌握流动人口婚育、节育情况的前提,也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方便群众,有利于计生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省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注2(注2:原句为:根据粤计生委〔1996〕27号《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范》),结合我市计生工作的实际,现就发放、查验《证明》工作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一、(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深圳市范围内户口与居住地同在一起的,无须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二、《证明》由镇(街道)计生办发放。《证明》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认真填写。注4(注4:此条原文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由镇(街道)计生办发放。填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应严格按照粤计生委〔1996〕27号文的要求认真填写。其中经办人须亲笔签名,有效期和生育子女数必须要汉字大写,未婚、未育的子女数也应填写“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