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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的决定

  (三)招用、聘用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2(注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本单位《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表》(一式二份)。
  三、用工单位必须在本年度办理劳动用工和暂住证前带齐上述资料到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注3(注3:此条原文为:签订《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的程序:
  1、用工单位必须在本年度办理劳动用工和暂住证前到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签订《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2、招用、聘用流动(暂住)人员一百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带齐上述资料,到辖区的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3、招用、聘用流动(暂住)人员一百人(含一百人)以下的用工单位带齐上述资料,到辖区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四、对前来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且材料齐全的用工单位,辖区计划生育部门注4(注4:区、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辖区计划生育部门。)必须随到随签,不得推托拒绝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五、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计划生育部门不得收费。注5(注5:此条原文为:签订《流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区、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不得收费。)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各区、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市计生办将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在全市计生系统通报;2.在年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总分中酌情扣分。

附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甲方: 计划生育办公室
  乙方: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注6(注6:原文为:《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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