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4日)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
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
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8日 深计生[2002]2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注1
(注1:流动(暂住)人口改为流动人口)
(1997年11月20日 深计生[1997]66号)
各区、镇(街道)计生办:
现将《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切实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根据计划生育工作“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规范如下:
一、需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的单位:
凡深圳市招用、聘用流动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含外资、合资、私营单位),均需与辖区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二、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影印件;
(二)深圳特区劳务工指标登记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