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福建省
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2]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制定的《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报废汽车收购站(简称收购站)、报废汽车定点拆解场(简称定点拆解场)管理,防止报废汽车回收(包括收购、拆解,下同)活动中的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依法取得资格认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的收购、拆解活动。
第三条 依法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定点拆解场可以从事报废汽车收购、拆解业务;收购站可以从事报废汽车收购业务,但不得从事报废汽车拆解业务。
收购站与定点拆解场均为依法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所属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的经营管理负全责。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收购站、定点拆解场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报废汽车有关业务。
第五条 《特种行业许可证》由所属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并报省公安厅和设区市公安局备案。
第六条 各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必须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对本辖区内收购站、定点拆解场的设立制定发展规划,报省经贸委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并未经省经贸委批准的市,不得审批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
第七条 企业设立定点拆解场、收购站等分支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资格认定机关审批。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批的分支机构,公安部门不得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