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地要按照管网先行、雨污分流的原则尽快制定完善污水管网建设规划。已经制定规划的,要根据污水处理产业化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污水管网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污水处理规模,提出分阶段污水量收集处理目标和污水管网的分年建设计划,原则上污水管网的建设要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在3年内达到设计规模。
(二)已纳入“十五”污水处理建设规划的市、县必须在2002年底前动工建设城市污水管网。
(三)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要加强对城市污水水质情况的调查、监测,确定城市污水水质指标。
(四)多渠道筹集污水管网建设资金
1.城市污水管网可以引入多元化投资,但其建设和经营必须国有控股。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污水管网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城市污水管网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3.污水处理费允许提前开征,专款专用于污水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项目前期工作,但必须在开征后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各级政府在合理控制债务风险的基础上可用污水处理费收费权抵押贷款,筹措污水管网建设资金。
4.各城市可根据当地城市污水水质状况和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适当取消化粪池或其他处理工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分散处理为集中处理,其节省的建设资金可提取80%用于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制定。
四、关于加强污水处理收费管理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实行政府定价、财政监管,收费标准按规定的程序审批,不与污水处理厂投资运营企业的招投标挂钩。
(二)实行产业化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由当地财政的污水处理费专户定期支付,专户收入不足支付的,由同级政府筹集资金解决。各地要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以满足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的支付。
(三)企业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污水无论是否经过处理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其中,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核定,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标准的50%计征;达到三级标准的,按规定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超过三级排放的,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按50%标准计征污水处理费的排污企业,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
(四)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能够接纳处理的超过三级排放的企业污水,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同意,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只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根据排放的水质情况适当加收。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城建、环保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