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市
污水处理产业化补充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五日
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补充意见
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进城市(含建制镇,下同)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行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开展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中的具体情况,按照“完善规划、管网先行、雨污分流、提前收费”的原则,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公开招标选择投资运营企业
全省各城市污水处理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运营企业。招标工作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的法人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一)招标程序
1.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省计委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媒体上发布。
2.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办法。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提供招标文件,并确定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应根据投标书的内容按分项权重比例(重点是运营费用和总投资)综合计分。
3.投标企业资格预审。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家投标,也可以由两家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单位的技术支持单位必须取得市政行业(排水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申请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经预审合格后,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确定投标单位。
4.投标。投标单位应依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填报投标书。投标书必须有以下主要内容:
(1)运营费用报价一览表;
(2)处理工艺及主要设备选型;
(3)经济指标分析(含总概算表、实物工程量表、技术经济指标及评价);
(4)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相应工程经验);
(5)融资方案、工程实施计划、主要施工措施概述、主要运行管理措施等。
5.评标。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评标,确定中标者。
(二)当地政府在招标时要明确的招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