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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省级示范、重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未按上述有关规定实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停止项目资金的拨付,责令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并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扎实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对项目的水源、坡度、土壤、光照、交通等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充分论证,实施科学开发,保证新增耕地的质量。其中,省级示范、重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集中连片、坡度小于10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工程进度季报制度,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每季头月的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进度逐级上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开展项目实施的检查,保证项目按年度开发计划和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并定期通报情况。
  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加快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步伐。 各地应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投入产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努力实现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主体多元化。省级示范、重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主要由省级补助、地方配套和投资者出资组成,省级补助总额不超过预算投资的80%。省级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为水田的,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新增耕地为旱地的,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省级土地整理项目,按照土地整理总面积,每亩补助不超过2000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工程开工时预拨项目补助资金40%,工程量达到50%时拨付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20%。列入省级项目计划的沿海滩涂围垦项目,由省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专项资金、社会资金根据《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投资建设若干规定》共同投资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明晰产权,维护土地开发整理投资者的利益。国有的未利用土地,开发后可将不超过50年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土地开发整理投资者。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集体未利用地作价入股等办法,与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相应面积的新开发农用地使用权。
  鼓励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的,可以实行等面积土地置换,土地置换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不需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占用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置换指标可由土地置换单位自行使用,或由土地置换单位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给其它集体建设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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