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2]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进一步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要集中财力保重点。 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投资项目的配套投入和省级示范项目、重点项目的补助和省级滩涂围垦项目的投资。全省耕地的占补平衡应以土地整理为主,有计划有步骤按产业化机制进行滩涂围垦减少山地开发。列入省级示范项目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土地整理项目总面积要达到5000亩以上。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要达到300亩以上、土地整理项目总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省级示范项目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每年安排1个,省级重点项目原则上每个县(市)每年安排1个,示范项目已安排在该县的则不再安排重点项目。省级重点项目原则上是所在县(市、区)当年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最多或土地整理面积最大的项目。市、县当年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省级示范、重点项目必须通过验收,数量和质量都达到标准后,才能安排新的省级示范、重点项目。
省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省级示范、重点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资金补助和竣工验收。市、县主要负责组织省级示范、重点项目的设计、招投标、监理工作以及项目资金管理、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列入市、县级年度项目计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同级政府开发耕地专项资金列支,省级开发耕地专项资金不再给予配套补助。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资金审计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项目业主单位。工程投资额达到《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限额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项目的招投标要在省招投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中标结果必须在当地的主要报纸上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委托资金审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方向和工程造价真实性进行审计。项目工程竣工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对本级负责组织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对工程数量和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要责令整改,并降低资金的补助标准。要做好工程验收后耕地的权属管理和经营管理,保证新开发耕地长期用于农业生产,对集中连片30亩以上、水利灌溉条件及土地肥力较好的新开发耕地要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