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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进一步加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文件的通知
 (闽政[2002]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各驻闽机构、在闽金融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四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四个文件精神,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设区市应在今年6月底前按《通知》要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抓紧制订章程,建立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设立的法定机构,其日常会议的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由设区市房改办承担。
  省会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会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福州铁路分局和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共同研究提出管委会成员名单,并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四个环节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各设区市在今年6月底前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机构调整工作;8月上旬制定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10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全面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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