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办件考核包括办理速度和会办质量,考核实行百分制,逐项记分(附件2)。
办理速度(30分):会办单位自交办任务后40日内将会办意见提供给有关单位的,记30分。超过规定期限的不记分。
会办质量(70分):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记 35分;办文格式规范的,记15分;会办意见内容全面具体,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的,记20分。达不到要求的不记分。
3.在对主办件、会办件逐件考核记分的基础上,计算出各承办单位的平均分数,作为评比的主要依据。
(二)综合考核(附件3)。
对属于下列情况的,在单位平均分数的基础上增减相应分数:
1.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承办工作网络化、有专人负责、成绩突出的,增记1—3分。
2.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或委员通过《征询意见表》反馈的意见,按每个承办单位计算,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96%以上的,增记3分。
3.以电话、书信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与领衔代表、委员沟通联系,联系率占办理件数100%的,增记3分。
4.开展重点建议提案走访活动。承办建议提案合计不足10件的走访90%以上,承办10—49件的走访50%以上,承办50件以上的走访30%以上,增记1—3分。
5.办理建议提案合计20件以上的,增记1—2分。
6.解决量大或重要问题效果显著的,增记1—2分。
7.对多年提出的建议提案,当年得到妥善解决的,增记2分。
8.受到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书面表扬的,增记2分。计分按表扬次数累加。
9.收到建议、提案后,如不属其职责范围,却不在7天内送回省政府办公厅(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办公厅(委员提案)并说明理由,延误办理时间的,或径自转给其他单位办理的,扣减1—3分。
10.因承办工作搞得不好,或对代表、委员态度恶劣,致使代表、委员强烈不满,或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扣减1—3分。
11.办理建议提案合计5件以上的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报送书面总结。不按时报送的扣减3分。
四、评比、表彰
(一)评比工作分两个步骤进行。
1.预评。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主管部门在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进行记分,并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省政协主管部门考核政协提案),按照考核标准进行预评。预评意见作为联评的主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