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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承办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2]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促进政府系统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工作深入开展,提高承办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为促进政府系统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工作深入开展,加快承办速度,提高承办质量,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规定考核评比的范围包括:承办全国及省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承办全国及省政协提案的情况。
  三、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单件考核与综合考核。
  (一)单件考核是指“两会”及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件和会办件的考核。
  1.主办件考核实行百分制,包括办理速度、答复质量及办理结果,逐项记分(附件1)。
  办理速度(20分):按规定期限(“两会”期间的建议、提案自闭会之日起3个月,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办理答复的,或因特殊情况,经同意可以延长期限的,记20分。超过规定期限的不记分。
  答复质量(50分):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记25分;答复格式规范的,记15分;答复件整洁,文字精炼,表述准确,说明充分,用语诚恳的,记10分。达不到要求的不记分。
  办理结果(30分),区别四种情况分别记分: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得到解决和基本解决的(A),记30分;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B),记25分;问题确实无法解决,但认真地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或委员作了说明解释,并且反馈意见表示满意的(C、D),记25分;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或退回重办后仍不满意的,记15分或以下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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